注意:高規的規定應該只適用于單肢墻,對于L形、T形和多肢剪力墻沒有詳細規定。
朱炳寅《規范應用圖解手冊》:短肢剪力墻是指截面高度與厚度之比為5~8的單肢剪力墻(墻肢基本上獨立工作,與之相連的連梁很弱)。
注意:對于L形、T形和多肢剪力墻仍然沒有規定。
《北京細則》:短肢剪力墻是指墻肢截面高度與厚度之比為5~8的剪力墻。但墻肢兩側有強連梁相連(跨高比不大于2.5),或者有翼墻相連的短肢墻,可不作為短肢剪力墻。
注意:對于多肢剪力墻有了較明確的規定。
PKPM軟件編制專家楊星:短肢剪力墻是指所有墻肢截面高度與厚度之比均不大于8的剪力墻(墻肢數小于等于2)。
注意:可操作性比較強,認為多肢剪力墻可不作為短肢剪力墻考慮,在《PKPM結構軟件從入門到精通》一書中有比較詳細的論述。書中也同意兩側相連構件剛度的影響,基本贊同《北京細則》的一些觀點。
DBJ/T15-46-2005《廣東補充規定》:截面高度與厚度之比為4~8為短肢剪力墻,當剪力墻厚度不小于H/15,不小于300,高厚比大于4時可不作為短肢剪力墻。
注意:補充規定給了高厚比4~5間的墻一個名分,不過300厚墻的規定有了一個跳躍,250厚要2000以上才不算短肢剪力墻,300厚可能只要1200,好像不太妥當。
朱炳寅論文:剪力墻厚度不小于H/15,不小于300,且長度大于2000,可不按短肢剪力墻。
注意:這是針對廣東補充規定的不妥之處提出來的,主要是給了剪力墻在底部加厚后判定的一個依據。在朱炳寅老師后來的一些論文中認為:短肢剪力墻構件的判定和兩側有沒有翼緣無關,也就是不同意《北京細則》的觀點。
福建省建筑結構抗震設計暫行技術規定:
短肢剪力墻和一般剪力墻按以下規定進行分類:
⑴對于一字形剪力墻,墻肢長度與厚度之比為5~8的剪力墻屬于短肢剪力墻,墻肢長度與厚度之比大于8的剪力墻屬于一般剪力墻。
⑵對于L型、T型、I型剪力墻,一個方向墻肢的長度大于墻厚的3倍,另外方向的墻肢長度大于墻厚的5倍,屬于一般剪力墻,否則為短肢剪力墻。
注意:這是參照北京細則制定的,不過對于L形、T形要求過低,以至于與異形柱都不能很好的分辨。
結合上面這些規定,本人對于短肢剪力墻構件的判定作如下小結,供參考:
[1]對于一字形剪力墻,墻肢長度與厚度之比為5~8的剪力墻屬于短肢剪力墻,但是如果兩端都有強連梁(跨高比不大于2.5,模型采用開洞輸入),則可以不看作獨立的短肢剪力墻。
[2]對于兩肢剪力墻(L形、T形、+形),只要有一肢長度與厚度之比大于8,就可以認為是普通剪力墻。還有一種情況,就是雖然兩肢長度與厚度之比都在5~8,但其中一肢有強連梁連接(另外一肢作為這一肢的翼墻,如工字形剪力墻在腹板上開一個門洞。),也不作為短肢剪力墻處理。
[3]對于三肢剪力墻(I形,C形,Z形),只要有一肢長度與厚度之比大于8,就可以認為是普通剪力墻。還有一種情況,就是中間腹板這一肢滿足高厚比5~8,另兩肢滿足翼墻的要求,也不作為短肢剪力墻處理。當然還可以考慮一種保守的判斷方法,就是只要同一方向的總肢長與厚度之比大于8,就可以認為是普通剪力墻。
[4]對于高層底部剪力墻加厚(不包括地下室)的情況,剪力墻厚度不小于H/15,不小于300,且長度大于2000,可不按短肢剪力墻。
地下室如果是僅僅因為穩定性要求加厚,可以不考慮短肢剪力墻。
以上判斷是基于短肢剪力墻抗震性能差,本來需要采取加強措施,但是如果短肢剪力墻的兩端都有較強剛度構件的約束(或者在底部采取加厚處理),剛度、穩定性都可以得到很大提高,改善了他的抗震性能,就不需要再作處理了。
另外有專家實驗研究表明,只要滿足一定條件(控制好軸壓比以及和連梁的剛度關系),短肢剪力墻具有很好的抗震承載力和延性,很適合用于7度及以下地區的20層以下建筑,而且說明規范規定的抗震等級提高一級,以及采用那么大的配筋率是沒有必要的。(規范規定本來就是因為沒有相關使用經驗,拍腦袋拍出來的)
轉自WOOHYUK